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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业动态

15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正式颁布

[来源:www.yfzjq.com] [2015-12-12] [收藏本页] [打印本页] [关闭窗口]

近日,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正式颁布了《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》,该标准确定了15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:

1、超能力、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;

2、瓦斯超限作业;

3、煤与瓦斯突出矿井,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;

4、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,或者不能正常运行;

5、通风系统不完善、不可靠;

6、有严重水患,未采取有效措施;

7、超层越界开采;

8、有冲击地压危险,未采取有效措施;

9、自然发火严重,未采取有效措施;

10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、工艺;

11、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;

12、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,煤矿改扩建期间,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,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;

13、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,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,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,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;

14、煤矿改制期间,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,或者在完成改制后,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;

15、其他重大事故隐患。

此外,标准对每个方面的重大事故隐患都进行了细化。

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,该标准为全国煤矿统一执行标准,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不再另行制定煤矿重大隐患认定事项。该标准与现行煤矿安全规定和工作实际相衔接,最大限度减少了引用标准判定重大隐患时的自由裁量权,提高了判定的可操作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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